🚩 传销与拉人头 真实案例·有公开来源

2021年5月7日,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事情经过

2023年7、8月间,唐某某知道自己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在诈骗窝点多次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民警表达回国自首意愿。2023年10月份,唐某某步行4日至云南省临沧市南伞口岸,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诉讼过程,2021年5月7日,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4年2月29日,五莲县公安局以唐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3月25日,五莲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犯诈骗罪起诉至五莲县人民法院。庭审期间,唐某某辩护人提出,唐某某在诈骗窝点被他人殴打,属于胁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唐某某积极为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在窝点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所受体罚并未达到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程度,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典型意义1.全链条严惩电信网络诈骗帮凶,最大限度铲除犯罪土壤。部分犯罪分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转移、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等帮助,成为电信网络诈骗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环节,持续为电诈犯罪输血供粮,依法应予严惩。

对于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为电诈犯罪提供转移资金、技术支持、引流推广等帮助,已经形成稳定协作关系的,应当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追究责任。2.依法准确认定胁从犯和自首情节,确保不枉不纵。行为人以在窝点被他人殴打为由辩解属胁从犯的,应注意审查判断被殴打的原因系未能完成窝点要求的诈骗业绩还是拒绝实施诈骗活动。

行为人在窝点积极发挥作用,具有一定的人身、通讯自由,不属于受胁迫参加犯罪或者达不到胁迫程度的,不宜认定为胁从犯。对于在诈骗窝点期间即向公安机关联系投案,明知自己已经被通缉,仍主动前往口岸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入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的,依法应当认定自首,从宽处罚。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条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通报中的原文摘录,只做了断句分段与无关内容删除,未改写情节;想看全貌请点开上方来源链接。

求助渠道

  • 立即拨打 110 或全国反诈专线 96110 报案
  • 联系银行或支付平台申请紧急止付
  • 保存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凭证
  • 到属地派出所做笔录并索取受案回执

常见问题

是什么套路?

2020年9月底,唐某某赴缅北地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先后加入多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纠集、组织境内跑分人员和卡农,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识别要点:不许你跟家人说具体金额、先交一笔“入门费/加盟费”。

遇到该怎么防?

家人失联先报警别盲找。另外要牢记:凡是要先交押金、保证金才办事的,一律先停手。

已经上当了怎么办?

第一时间拨打 110 或 96110 报案,同时联系银行申请紧急止付,保存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到派出所做笔录并索取受案回执。

同类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