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江苏省宿迁市甲皮业有限公司
事情经过
被告单位江苏省宿迁市甲皮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江苏省宿迁市甲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执行董事。被告人林某某、叶某某,分别为江苏省宿迁市甲皮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原财务经理。
被告人王某某,乙会计师事务所原合伙人。被告人马某,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原负责人。2012年下半年,经周某某决定,宿迁市甲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融资。
周某某指派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林某某、财务经理叶某某向王某某提供发债所需的财务资料。王某某在现场审计时发现,甲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不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遂提出可根据发债规模调整公司财务报表,增加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经周某某同意,林某某指使叶某某按照王某某的需要篡改财务数据、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王某某则根据虚假财务资料制作了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
为使现场审计底稿通过审核,叶某某根据林某某、王某某的要求,通过王某某介绍的平面设计师,采用电脑修图等手法伪造了财务凭证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该现场审计底稿记载甲公司2010年、2011年的营业收入共计12.57亿余元,净利润共计1.2亿余元,与实际经营状况相比,分别虚增营业收入6.77亿余元,净利润1.04亿余元。王某某支付丙北京所费用9万元。
甲公司委托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2012年12月26日,丁证券公司根据丙北京所的审计报告及甲公司提供的2012年1月至9月的虚假财务数据出具了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显示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甲公司营业收入17亿余元、净利润1.56亿余元,与实际经营状况相比,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0.57亿余元、净利润1.45亿余元。
求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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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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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江苏省宿迁市甲皮业有限公司。识别要点:先小额提现成功、推荐下载非官方 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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